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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公司最近收到客户查询,指收到本公司发出的可疑账单。经调查后,有关内容纯属伪冒,而该电邮内容更附带假连结。煤气公司已就事件向警方报案。现呼吁市民和客户提高警觉,一旦收到可疑电邮或信息,切勿开启邮件内的任何附件或链接。客户若有疑问,可致电煤气公司客户服务热线:2880 6988或电邮:towngas.cs@towngas.com 查询。
2023-11-28 13:00:00
购货条款及条件

购货条款及条件

1. 定义

“本公司”指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供应商”指获发出购货单之个人、商行、公司、卖方、经销商、供应商或承办商。
“货品”指购货单上订明由本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之货物、产品及系统。
“服务”指购货单上订明由本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之服务。
“购货单”指本公司按购货单上所载内容采购货品及/或服务之订单,或本公司对供应商报价或本条款及条件随附条文(视情况而定)作出之书面接纳。
“协议”指先前合约(如有)条款、购货单及本条款。
“先前合约”指本公司授权代表与供应商于发出购货单前所订立与购货单主体事项有关之独立书面及签订之协议。

2. 接纳条款

购货单为由本公司向供应商提出之要约。供应商向本公司交付货品及/或提供服务,即视为实际接纳购货单及本条款及条件,(如供应商没有提早接纳要约)。任何购货单之接纳仅限于接纳购货单上所载明示条款以及本条款及条件,惟与事各方已订立先前合约者除外(在此情况下,先前合约亦适用)。倘任何条款及条件互相冲突或不一致,应遵循下列优先顺序:(i)先前合约(如有);(ii)购货单;及(iii)本条款及条件。供应商作出任何增订或改动条款之建议,或试图改动购货单上所载任何条款或本条款及条件之接纳(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确认收到购货单之任何还盘、发票或送货单),本公司概不接纳。对购货单或本条款及条件作出之任何修订均属无效,除非有关修订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获本公司授权代表签署。

3. 付款

供应商妥为交付货品及/或提供服务后,本公司将按购货单订明之付款条款,向供应商缴付购货单上订明之金额。

4. 貨品交付

本协议拟定之交付时间属重要条款。若货品未能如期交付,本公司保留权利拒绝接收任何货品之交付及/或以书面发给三天通知,就未交付货品终止本协议及/或因任何未交付之货品而自他处采购替代品,并向供应商收取所购替代品之额外费用。本公司毋须为此承担责任,并保留本公司应享之其他权利及得到补救之权利。

5. 货品所有权及货品风险

供应商保证其拥有所有货品之完全及无负担所有权,于向本公司交付货品之日,拥有其充分及不受限制权利,以向本公司出售及转让所有有关货品。在本公司获实际交付及接收货品前,供应商负责及承担货品之一切损失或损害赔偿风险。待本公司获交付及接收货品后,货品所有权及货品损失或损害赔偿风险转移至本公司。然而,由于货品包装不当或质素欠佳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由供应商承担。

6. 检验/测试

根据本协议为已交付货品缴付款项,不构成本公司接受该等货品。本公司有权对货品进行检验,若根据本公司之判断认为该等货品有问题或不合规格,本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该等货品之部份或全部。被拒绝接收之货品或所供应货品超出购货单所订明数量之部份可退回至供应商,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在不损害本公司其他权利及补偿情况下,本公司可向供应商收取打开包装、检验、重新包装及运输有关货品之一切费用。在首次检验货品但货品问题或不合规格并不明显情况下,本公司保留权利要求更换以及作出赔偿。购货单之任何条款,不得令供应商可免于其测试、检验及品质控制方面之责任。

7. 提供服务

就根据购货单提供之服务,供应商向本公司承诺及保证:
(a) 供应商具备所需之技能及专业知识按本协议订明之条款提供服务;
(b) 按照本公司订定之时间表,提供适时及专业服务,其水准应达到同业或类似服务要求之一般水平,并以合理之技能和关注提供服务。

8. 保险

倘若供应商需要或考虑由供应商之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在本公司之物业或本公司客户之物业提供服务才能达到本协议规定之工作表现,供应商同意所有此等工作均以独立承办商身分办理,而负责此等工作之人士不得视为本公司之雇员。供应商须投购各项所需之足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保险以及雇员赔偿保险等。若由于供应商违反其于本段所述之责任而导致本公司招致或蒙受任何及所有损失、损害赔偿、费用、诉讼、需求、申索或责任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供应商须负责赔偿,并应保障本公司随时免受一切损失、损害赔偿、成本、诉讼、需求、申索或责任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

9. 保证

9.1 供应商明确保证,任何根据本协议提供之货品,均符合既定规格及达到适当准则。货品须为新货,质料、手工均没有瑕 疵。供 应商保证,所有此等货品在各方面均符合购货单上订明之规格,而且货品内容与任何包装上之声明、标 签,或任何此等货品之广告 声明相符。货品须妥为装载、包装、附上标记及标签。供应商保证,所有根据本协议提供之货品均达到可售商品质、安全,及合用于类似货品之一般用途。
9.2 倘若供应商知悉或有理由知悉本公司打算把货品用于之特定用途,供应商保证该等货品将适宜用于该等用途。供应商保证根据本协议提供之货品在各方面均与货办相符。
9.3 根据本协议 提供之货品之检验、测试、接受、 使用,概不影响供应商根据本 协 议 提供之保证,即使经过检验、测试、 接受、使用,有关保证仍然有效。
9.4 供应商提供之保证,适用于本公司、其承继者、转让者及客户。
9.5 供应商同意,倘接获本公司通知有任何货品或服务与本协议所载保证不符,迅速替换或矫正,本公司毋须支付任何费用。
9.6 倘若供应商未能迅速替换或矫正与保证不符之货品或服务,本公司在向供应商发出合理通知后,可自行作出矫正或替换,并向供应商收取因而招致之开支。
9.7 供应商向本公司保证,提供服务 之 供应商 及其雇员、代理人、分包商、代表及顾问均可向本公司及╱或其香港附属公司合法 提供现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须获得并持有(及应促使有关雇员、代理人、分包商、代表及顾问获得并持有)提供服务之所有必要 许可证及相关监管批准。本公司概无义务或责任就推动供应商或其雇员、代理人、分包商、代表或顾问提供服务而取得任何相关许可证或批准。
9.8 倘若供应商就提供服务须雇用或聘请非当地员工或人员于香港工作,本协议须待供应商及有关员工或人员取得于香港工作及提供服务之必要许可证及相关监管批准后方可作实。

10. 终止协议

10.1 本公司保留权利在任何时间行使完全酌情权,以书面发给三天通知终止本协议全部或部份。倘若出现终止协议之情况,供应商 须立刻停止一切根据本协议责任须履行之工作,并且不得根据本协议向本公司索取任何费用、损害赔偿、补偿或其他。
10.2 倘若供应商未能履约,或未能履行本协议之任何条款,本公司亦有权终止购货单及/或本协议之任何部分。交付延误、所送货 品或所提供服务有问题或不符合购货单之规格,均构成本公司终止本协议之理由。倘若出现有理由终止协议之情况,本公司将不会为供应商承担任何费用,而供应商须承担本公司因违约导致终止而承受之一切损害赔偿 。

11. 补偿

11.1 倘供应商根据本协议提供之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或由于供应商或其代理人、雇员或分包商之行为或缺失而出现或导致任何损失、损害赔偿、费用、诉讼、要求、申索或责任及因而招致或产生之按全面补偿基础计算之开支(包括法律费用),供应商须为本公司抗辩,作出补偿,并保障本公司免受伤害。供应商须在根据本协议作出之保证责任以外,附加此项补偿条款。
11.2 供应商同意,若由于其根据本协议提供之货品及/或服务而出现或导致侵犯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第三方之专有权利,供应商须在接获通知后,为本公司作出抗辩,或解决任何针对本公司、本公司代理人或客户之申索、诉讼或法律程序,费用概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须按全面补偿基础计算就任何损失、费用、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申索、责任、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及成本)、版税及许可证费用,以及本公司为处理此等申索、诉讼,或法律程序(包括任何和解方案)而于内部拨备之法律费用向本公司、本公司代理人及客户作出补偿,并保障他们免受伤害。本公司将就任何此等申索、诉讼或法律程序(包括上诉、谈判及任何和解方案或折衷方案,惟和解方案或折衷方案须得到本公司通过)向供应商及须合作作出辩护之与事各方作出迅速通知。

12. 责任限制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a)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为预期之盈利、或附带或相应之损害赔偿承担责任,(b)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就关乎购货单或由于履行或违反购货单内容而对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申索所承担之责任,不得高于导致申索之货品或服务或其中适用数量之款项,(c)本公司不为任何类型之罚则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本段之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本公司疏忽而导致之死亡或人身伤害事件。

13. 保密性及知识产权

13.1 与事各方确认,任何为履行本协议条款订明之工作而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披露之一切重要资料(包括本协议订明之条款),或在有关工作进行期间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执行人员、代理人或顾问(”代表”)因而得知之一切重要资料(包括本协议订明之条款),均属”保密资料”。保密资料属于披露资料一方或资料原有人专有之重要财产。供应商须采取、并促使其代表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本公司保密资料。本段并不限制任何一方披露其与另一方关系之能力,倘若法律规定须作此等披露。未徴得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在任何广告宣传、销售推介、新闻稿件、发给任何专业或商业期刊之报导,或在其他任何用途使用本公司之名称、标识或服务标记,或直接或间接指涉本公司。
13.2 于世界任何地方创建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发明权、版权及相关权利、道德权利、商标及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及域名、商誉及设计权),不论是否注册, 此等权利归本公司所有,惟以本协议订明之提供服务为限。倘若并无法律或本协议并无规定将此等权利自动归属本公司,供应商以信托方式为本公司持有此等权利之法定所有权,并承诺签立所有文件、协助并作出可能必要之一切行动及事宜以将此等权利归属本公司。

14. 规管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本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规管,并按有关法例诠释。本协议内与事各方完全同意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15. 仲裁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关乎本协议之任何纠纷、争议、分歧或申索,包括其是否存续、有效、诠释、执行、违反或终止或因其产生或与其有关之任何有关非合约责任纠纷,须根据现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程序就国际仲裁管理作出修订)于递交仲裁通知时转介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最终仲裁。本仲裁条款须符合香港法例,仲裁地点应为香港,仲裁人数应为一人,仲裁程序应以英语进行。

16. 其他事项

16.1 本公司未能或延期行使本协议订明之任何权利、权力或补偿,不代表本公司放弃此等权利、权力或补偿;任何单次或部分行使此等权利、权力或补偿,不排除日后再度行使此等权利、权力或补偿。即使本协议之任何条文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其他条文之实效、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均不因而受到影响或损害。本协议订明之补偿以统合方式计算,而非单一计算,选取一种补偿不排除继续要求其他补偿。
16.2 供应商须遵守所有法律、条例、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雇佣、雇员补偿、移民、强制性公积金、最低工资、平等机会、个人资料私隐保护、健康及安全、环境保护之法律、条例、规则及规例)以及对本公司获提供货品或服务具司法管辖权及影响之政府或其他机构之规定。供应商同意赔偿及保障本公司免受因供应商违反或未遵守任何有关法律、条例、规则、规例及规定而招致或蒙受之任何及所有损失、损害赔偿、费用、诉讼、要求、 申索或责任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及成本)。因违反或未遵守有关法律、条例、规则、规例或规定而导致之任何罚款或其他责任将由供应商全权承担。

17. 诚信条款

17.1 供应商须确保任何受雇于供应商或替供应商办事之人士均知悉并遵守香港法例第 201 章《防止贿赂条例》之条文。根据香港条例,供应商之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就关乎其职务或以供应商名义提供服务而要求或接受利益,均属罪行。
17.2 倘若发现供应商或任何其代理人或雇员或分包商向本公司之任何代理人或雇员提供或授予任何利益、酬金、奖金、折扣、贿款或任何形式之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供应商就本公司可能蒙受之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承担责任。本公司或将怀疑涉及刑事成份的个案转交执法部门。

18. 通知

任何根据或就本协议第14条(规管法律及司法管辖权)及╱或第15条(仲裁)发出之通知须为书面形式,并亲手或透过预付邮资之一等邮件或其他下个营业日交付服务交付至(倘相关)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或本公司最新知悉之供应商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19. 语言

本条款及条件的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时,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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