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義
「本公司」指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供應商」指獲發出購貨單之個人、商行、公司、賣方、經銷商、供應商或承辦商。
「貨品」指購貨單上訂明由本公司向供應商採購之貨物、產品及系統。
「服務」指購貨單上訂明由本公司向供應商採購之服務。
「購貨單」指本公司按購貨單上所載內容採購貨品及/或服務之訂單,或本公司對供應商報價或本條款及條件隨附條文(視情況而定)作出之書面接納。
「協議」指先前合約(如有)條款、購貨單及本條款。
「先前合約」指本公司授權代表與供應商於發出購貨單前所訂立與購貨單主體事項有關之獨立書面及簽訂之協議。
2. 接納條款
購貨單為由本公司向供應商提出之要約。供應商向本公司交付貨品及/或提供服務,即視為實際接納購貨單及本條款及條件,(如供應商沒有提早接納要約)。任何購貨單之接納僅限於接納購貨單上所載明示條款以及本條款及條件,惟與事各方已訂立先前合約者除外(在此情況下,先前合約亦適用)。倘任何條款及條件互相衝突或不一致,應遵循下列優先順序:(i)先前合約(如有);(ii)購貨單;及(iii)本條款及條件。供應商作出任何增訂或改動條款之建議,或試圖改動購貨單上所載任何條款或本條款及條件之接納(包括但不限於供應商確認收到購貨單之任何還盤、發票或送貨單),本公司概不接納。對購貨單或本條款及條件作出之任何修訂均屬無效,除非有關修訂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獲本公司授權代表簽署。
3. 付款
供應商妥為交付貨品及/或提供服務後,本公司將按購貨單訂明之付款條款,向供應商繳付購貨單上訂明之金額。
4. 貨品交付
本協議擬定之交付時間屬重要條款。若貨品未能如期交付,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接收任何貨品之交付及/或以書面發給三天通知,就未交付貨品終止本協議及/或因任何未交付之貨品而自他處採購替代品,並向供應商收取所購替代品之額外費用。本公司毋須為此承擔責任,並保留本公司應享之其他權利及得到補救之權利。
5. 貨品所有權及貨品風險
供應商保證其擁有所有貨品之完全及無負擔所有權,於向本公司交付貨品之日,擁有其充分及不受限制權利,以向本公司出售及轉讓所有有關貨品。在本公司獲實際交付及接收貨品前,供應商負責及承擔貨品之一切損失或損害賠償風險。待本公司獲交付及接收貨品後,貨品所有權及貨品損失或損害賠償風險轉移至本公司。然而,由於貨品包裝不當或質素欠佳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供應商承擔。
6. 檢驗/測試
根據本協議為已交付貨品繳付款項,不構成本公司接受該等貨品。本公司有權對貨品進行檢驗,若根據本公司之判斷認為該等貨品有問題或不合規格,本公司有權拒絕接收該等貨品之部份或全部。被拒絕接收之貨品或所供應貨品超出購貨單所訂明數量之部份可退回至供應商,費用由供應商承擔。在不損害本公司其他權利及補償情況下,本公司可向供應商收取打開包裝、檢驗、重新包裝及運輸有關貨品之一切費用。在首次檢驗貨品但貨品問題或不合規格並不明顯情況下,本公司保留權利要求更換以及作出賠償。購貨單之任何條款,不得令供應商可免於其測試、檢驗及品質控制方面之責任。
7. 提供服務
就根據購貨單提供之服務,供應商向本公司承諾及保證:
(a) 供應商具備所需之技能及專業知識按本協議訂明之條款提供服務;
(b) 按照本公司訂定之時間表,提供適時及專業服務,其水準應達到同業或類似服務要求之一般水平,並以合理之技能和關注提供服務。
8. 保險
倘若供應商需要或考慮由供應商之僱員、代理人或分包商在本公司之物業或本公司客戶之物業提供服務才能達到本協議規定之工作表現,供應商同意所有此等工作均以獨立承辦商身分辦理,而負責此等工作之人士不得視為本公司之僱員。供應商須投購各項所需之足夠保險,包括(但不限於)公眾責任保險以及僱員賠償保險等。若由於供應商違反其於本段所述之責任而導致本公司招致或蒙受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賠償、費用、訴訟、需求、申索或責任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供應商須負責賠償,並應保障本公司隨時免受一切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訴訟、需求、申索或責任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9. 保證
9.1 供應商明確保證,任何根據本協議提供之貨品,均符合既定規格及達到適當準則。貨品須為新貨,質料、手工均沒有瑕 疵。供 應商保證,所有此等貨品在各方面均符合購貨單上訂明之規格,而且貨品內容與任何包裝上之聲明、標 籤,或任何此等貨品之廣告 聲明相符。貨品須妥為裝載、包裝、附上標記及標籤。供應商保證,所有根據本協議提供之貨品均達到可售商品質、安全,及合用於類似貨品之一般用途。
9.2 倘若供應商知悉或有理由知悉本公司打算把貨品用於之特定用途,供應商保證該等貨品將適宜用於該等用途。供應商保證根據本協議提供之貨品在各方面均與貨辦相符。
9.3 根據本協議 提供之貨品之檢驗、測試、接受、 使用,概不影響供應商根據本 協 議 提供之保證,即使經過檢驗、測試、 接受、使用,有關保證仍然有效。
9.4 供應商提供之保證,適用於本公司、其承繼者、轉讓者及客戶。
9.5 供應商同意,倘接獲本公司通知有任何貨品或服務與本協議所載保證不符,迅速替換或矯正,本公司毋須支付任何費用。
9.6 倘若供應商未能迅速替換或矯正與保證不符之貨品或服務,本公司在向供應商發出合理通知後,可自行作出矯正或替換,並向供應商收取因而招致之開支。
9.7 供應商向本公司保證,提供服務 之 供應商 及其僱員、代理人、分包商、代表及顧問均可向本公司及╱或其香港附屬公司合法 提供現場或其他服務。供應商須獲得並持有(及應促使有關僱員、代理人、分包商、代表及顧問獲得並持有)提供服務之所有必要 許可證及相關監管批准。本公司概無義務或責任就推動供應商或其僱員、代理人、分包商、代表或顧問提供服務而取得任何相關許可證或批准。
9.8 倘若供應商就提供服務須僱用或聘請非當地員工或人員於香港工作,本協議須待供應商及有關員工或人員取得於香港工作及提供服務之必要許可證及相關監管批准後方可作實。
10. 終止協議
10.1 本公司保留權利在任何時間行使完全酌情權,以書面發給三天通知終止本協議全部或部份。倘若出現終止協議之情況,供應商 須立刻停止一切根據本協議責任須履行之工作,並且不得根據本協議向本公司索取任何費用、損害賠償、補償或其他。
10.2 倘若供應商未能履約,或未能履行本協議之任何條款,本公司亦有權終止購貨單及/或本協議之任何部分。交付延誤、所送貨 品或所提供服務有問題或不符合購貨單之規格,均構成本公司終止本協議之理由。倘若出現有理由終止協議之情況,本公司將不會為供應商承擔任何費用,而供應商須承擔本公司因違約導致終止而承受之一切損害賠償 。
11. 補償
11.1 倘供應商根據本協議提供之貨品或服務出現問題,或由於供應商或其代理人、僱員或分包商之行為或缺失而出現或導致任何損失、損害賠償、費用、訴訟、要求、申索或責任及因而招致或產生之按全面補償基礎計算之開支(包括法律費用),供應商須為本公司抗辯,作出補償,並保障本公司免受傷害。供應商須在根據本協議作出之保證責任以外,附加此項補償條款。
11.2 供應商同意,若由於其根據本協議提供之貨品及/或服務而出現或導致侵犯專利、版權、商標、商業秘密或其他第三方之專有權利,供應商須在接獲通知後,為本公司作出抗辯,或解決任何針對本公司、本公司代理人或客戶之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費用概由供應商負責。供應商須按全面補償基礎計算就任何損失、費用、損害賠償、訴訟、要求、申索、責任、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成本)、版稅及許可證費用,以及本公司為處理此等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包括任何和解方案)而於內部撥備之法律費用向本公司、本公司代理人及客戶作出補償,並保障他們免受傷害。本公司將就任何此等申索、訴訟或法律程序(包括上訴、談判及任何和解方案或折衷方案,惟和解方案或折衷方案須得到本公司通過)向供應商及須合作作出辯護之與事各方作出迅速通知。
12. 責任限制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a)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為預期之盈利、或附帶或相應之損害賠償承擔責任,(b)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就關乎購貨單或由於履行或違反購貨單內容而對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申索所承擔之責任,不得高於導致申索之貨品或服務或其中適用數量之款項,(c)本公司不為任何類型之罰則承擔責任。為免生疑問,本段之責任限制不適用於因本公司疏忽而導致之死亡或人身傷害事件。
13. 保密性及知識產權
13.1 與事各方確認,任何為履行本協議條款訂明之工作而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披露之一切重要資料(包 括本協議訂明之條款),或在有關工作進行期間任何一方或其僱員、執行人員、代理人或顧問(「代表」)因而得知之一切重要資料(包括本協議訂明之條款),均屬「保密資料」。保密資料屬於披露資料一方或資料原有人專有之重要財產。供應商須採取、並促使其代表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保護本公司保密資料。本段並不限制任何一方披露其與另一方關係之能力,倘若法律規定須作此等披露。未徴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在任何廣告宣傳、銷售推介、新聞稿件、發給任何專業或商業期刊之報導,或在其他任何用途使用本公司之名稱、標識或服務標記 ,或直接或間接指涉本公司。
13.2 於世界 任何地方創建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發明權、版權及相關權利、道德權利、商標及服務標記、商業名稱及域名、商譽及設計權),不論是否註冊, 此 等權利歸本公司所有 ,惟以本協議訂明之提供服務為限 。倘若並無法律或本協議並無規定將此等權利自動歸屬本公司,供應商以信託方式為本公司持有此等權利之法定所有權,並承諾簽立所有文件、協助並作出可能必要之一切行動及事宜以將此等權利歸屬本公司。
14. 規管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協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規管,並按有關法例詮釋。本協議內與事各方完全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15. 仲裁
因本協議而產生或關乎本協議之任何糾紛、爭議、分歧或申索,包括其是否存續、有效、詮釋、執行、違反或終止或因其產生或與其有關之任何有關非合約責任糾紛,須根據現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程序就國際仲裁管理作出修訂)於遞交仲裁通知時轉介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最終仲裁。本仲裁條款須符合香港法例,仲裁地點應為香港,仲裁人數應為一人,仲裁程序應以英語進行。
16. 其他事項
16.1 本公司未能或延期行使本協議訂明之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不代表本公司放棄此等權利、權力或補償;任何單次或部分行使此等權利、權力或補償,不排除日後再度行使此等權利、權力或補償。即使本協議之任何條文被裁定為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其他條文之實效、合法性或可執行性,均不因而受到影響或損害。本協議訂明之補償以統合方式計算,而非單一計算,選取一種補償不排除繼續要求其他補償。
16.2 供應商須遵守所有法律、條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僱傭、僱員補償、移民、強制性公積金、最低工資、平等機會、個人資料私隱保護、健康及安全、環境保護之法律、條例、規則及規例)以及對本公司獲提供貨品或服務具司法管轄權及影響之政府或其他機構之規定。供應商同意賠償及保障本公司免受因供應商違反或未遵守任何有關法律、條例、規則、規例及規定而招致或蒙受之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 賠償、費用、訴訟、要求、 申索或責任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及成本)。因違反或未遵守有關法律、條例、規則、規例或規定而導致之任何罰款或其他責任將由供應商全權承擔。
17. 誠信條款
17.1 供應商須確保任何受僱於供應商或替供應商辦事之人士均知悉並遵守香港法例第 201 章《防止賄賂條例》之條文。根據香港條例,供應商之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就關乎其職務或以供應商名義提供服務而要求或接受利益,均屬罪行。
17.2 倘若發現供應商或任何其代理人或僱員或分包商向本公司之任何代理人或僱員提供或授予任何利益、酬金、獎金、折扣、賄款或任何形式之貸款,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供應商就 本公司可能蒙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本公司或將懷疑涉及刑事成份的個案轉交執法部門。
18. 通知
任何根據或就本協議第14條(規管法律及司法管轄權)及╱或第15條(仲裁)發出之通知須為書面形式,並親手或透過預付郵資之一等郵件或其他下個營業日交付服務交付至(倘相關)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或本公司最新知悉之供應商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
19. 語言
本條款及條件的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時,以英文版本為準。